中心幼儿园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责任书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9月1日修订)、《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55号令)、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08〕9号)和《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泰教办发〔2015〕3号)等文件,结合我园实际,制订本责任书:
1、不组织学生到自己家中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有偿补课;
2、不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进行有偿补课;
3、不在背后参谋、唆使自己的亲属、朋友举办或允许亲属、朋友及他人假托自己的名义举办有偿补课;
4、不在节假日、双休日、放学后或其他学生休息时间,以辅导学生为名在校内、校外进行有偿补课;
5、不到其他面向在校学生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
6、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补课、培训机构宣传、代言、提供帮助或暗示、诱导、组织、介绍学生到个人及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参加有偿补课。
7、不做、不参与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办班、补课、辅导的事。
8、不做违规收费、体罚学生、收受家长礼品等违规行为的事。
教师若违反上述承诺,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作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违规教师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取消评优资格、绩效工资定为最末档。
2、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3、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班主任)、学科带头人、人才递进工程人选、省市教学能手、优质课获得者等从事有偿补课的,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4、是领导干部的,落实责任倒查、层层追究制度,根据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
幼儿园:(盖章) 分管主任:(签字)
园 长:(盖章) 年级主任:(签字)
教 师:(签字)
王瓜店中心幼儿园
2015年3月2日